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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23年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08 09:4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办餐饮浪费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心分局在对某饺子馆二店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饺子馆二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店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于两周后再一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店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兴区分局在对新兴区某家常菜馆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告知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浪费。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于2日后再一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兴区分局在对新兴区某菜馆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浪费。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于2日后再一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茄子河区分局在对茄子河区某烤羊腿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执法人员于两周后再一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茄子河区分局在对茄子河区某饺子馆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执法人员于一周后再一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山区分局在对桃山区某水饺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服务人员有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于5日后再一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反餐饮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2023年5月4日在对餐饮单位检查时,发现某羊汤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某饭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兴监管所在对茄子河区宏伟镇某饭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饭庄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九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兴监管所在对茄子河区宏伟镇某饭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饭店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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