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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有新政策7月1日起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16 09:10   

 

  日前,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新修订,将于7月1日起执行。

  本次修订,对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等20条内容进行了修改细化,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第五条增加了“莲都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莲都区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丽水经开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参照莲都区执行。”。

  第十条修改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普通住宅小区需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征得参与投票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作出调整。由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遗失补办的除外)等违规费用。”。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为确保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完整实施,实行物业服务评价机制,落实评价结果奖惩措施,具体评价办法由莲都区建设局、丽水经开区建设管理部各自自行制定。”。

  修订后的《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共有30条,包括管辖权限、定价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重新修订的《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此前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该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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