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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物起火一人跑楼梯受伤堆放人和物业被判赔偿633万元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4-24 15:08   

 

  ,打算卖废品贴补家用。该小区是个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每层的户数还不少,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

  2020年1月27号晚间,老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住在四楼的小瑞想要下楼逃生,却被老王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一逃生的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小瑞伤势很严重,其中最严重的是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双手手腕以下的部分完全缺失。此外,左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即使安装假肢,手臂功能也可能不能完全恢复。另外,小瑞面部体表也有烧伤伤痕,伤情比较严重。

  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某业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某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老王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老王及家人长期在楼道口、唯一的通行道路上堆放废旧纸板等易燃物品,这个行为妨碍通行、污染环境,且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春节期间,导致火灾可能性加大。此前物业已经提示老王要求清理,但是他没有清理。综合考虑老王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对火灾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职能不仅是权利,更体现在义务上。牵扯到本案,是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排除火灾隐患的义务。这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这个案子中,物业公司自己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里明确规定,对于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纠正排除有困难的,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告。所以物业有排除义务。如果清理排除有困难,无法纠正排除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等进行报告,或采取其他措施。比如限期清理,但是这家物业公司没有做到。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通道,是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私自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发情况的时候,占用了逃生通道,严重影响了他人逃生。还有一些居民放置花盆、木箱等,可能导致居民被绊倒摔伤、衣服刮破、身体刮伤等。

  堆放可燃性物品的楼道对生命安全形成巨大威胁,不但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更使人员撤离增加难度。同时也会给消防人员造成阻碍,后果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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