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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09 22:38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 第 62 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将省内跨设区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委托济青烟、青岛西海岸新区及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30、J31综合窗口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通过系统反馈不予受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依据;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申请用户通过系统补交相关材料。

  路线及改造、加固措施,经验收合格符合车辆安全通行的予以审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不予受理决定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泉城路319号;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1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 2车辆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运输货物为不可解体物体。 4运输路线中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能够满足超限限车辆安全行驶需要。 5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当经办人为法人时,须使用《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办理使用)》的模板进行填写,其余经办人使用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办理使用)的模板。

  第三类超限申请提供车辆轮廓图(图片类型,须包含正视、后视、侧视三个角度)

  跨省、跨省内社区市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由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整合,由系统自动生成,可不再单独填写申请表

  跨省、跨省内社区市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由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整合,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单独提供表单

  第三类超限申请提供车辆轮廓图(图片类型,须包含正视、后视、侧视三个角度)

  跨省、跨省内社区市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由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整合,由系统自动生成,可不再单独填写申请表

  跨省、跨省内社区市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由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整合,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单独提供表单

  0904跨省、跨市超限运输行政许可申报指南.docx;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表(样表).docx

  回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0号),结合山东省流程再造有关规定要求,在时限内予以审批: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有关规定标准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日当天)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本省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本省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本省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4.对需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及其验算、设计、施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回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结合山东省流程再造有关规定要求,在时限内予以审批: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有关规定标准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本省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本省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本省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4.对需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及其验算、设计、施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回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351 号),省内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已由委托承接单位进行审批,具体委托承接单位可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进行查询,网址。

  问 : 对于车货重量或外廓尺寸超出国家限定标准的农机运输车辆,是否需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回答:根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 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 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和机械化生产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省物流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车辆超出国家限定标准的,需要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其中,跨省许可业务办理,可登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v2.0();省内许可业务办理,可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搜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进行办理。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30、J31综合窗口

  投诉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30、J31综合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J30、J31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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